律介平台使用條款及隱私權政策

2023年7月20日版本

壹、 一般性使用條款

一、 律介平台(下稱本平台)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諮詢及專案律師媒合等服務,本平台使用者包括委託人及專案律師。
二、 使用者開始使用本平台時,視為同意本平台使用條款及隱私權政策(下稱本條款政策)。本平台僅限完全行為能力人使用,恕本平台拒絕無法自行基於意思表示與本平台訂定契約之使用者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等。
三、 本平台對未註冊使用者,及使用部分不實資訊註冊之使用者,皆不負任何責任。
四、 本平台並無義務將使用者複數帳號合併或單一帳號分割。數名使用者共用相同帳號、密碼時,視為數名使用者相互授予代理權。
五、 使用者同意本平台得以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號碼,作為通知使用者方式,與書信郵寄送達有相同效果。當使用者刪除或變更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號碼時,應立即通知本平台,否則本平台依原先留存之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號碼所為通知,仍與書信郵寄送達有相同效果。
六、 當本平台功能因不可歸責於本平台事由導致無法正常運作,包括但不限於協力廠商暫停或中斷服務、電力設備故障、本平台受惡意行為影響、天災政變戰爭等,致影響使用者時,本平台對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七、 當本平台功能因可歸責於本平台事由導致無法正常運作,包括但不限於本平台軟硬體設備遷移、更換、維護,致影響使用者依法令或契約得對本平台主張之權利時,本平台若於24小時以內恢復正常運作,本平台對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逾24小時未能恢復正常運作時,本平台將以其他方式履行義務,若義務客觀給付不能時,使用者方得請求退還本平台收取之費用。
八、 使用者使用本平台時,可能連結第三方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網站、其他平台、廣告頁面等,皆與本平台無關,使用者與第三方關係不得向本平台主張。

貳、 資訊正確性

九、 使用者應擔保提供本平台資料隨時具備正確性,若使用者未及時提供更正、補充、刪除最新正確資料,應賠償本平台損害。
十、 使用者應自行保存使用本平台所生資訊,本平台對使用者遺失任何資訊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 專案律師應提供在我國合法執行律師業務資格證明文件,並擔保於使用本平台期間,始終具有在我國合法執行律師業務資格。如有執行律師業務資格受限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平台,否則應賠償本平台損害。
十二、 本平台並非政府機關或律師公會,無法隨時查核專案律師有無執行在我國合法律師業務資格,本平台不擔保專案律師執行律師業務資格持續有效,使用者仍應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自行查詢專案律師執行律師業務資格。
十三、 本平台雖盡力保持資訊提供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但仍無法擔保提供資訊全部合法及正確,使用者於蒐集、處理、利用平台提供之資訊時,仍應自行判斷資訊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並有權通知本平台增刪查改違法或錯誤等不當資訊。

參、違法或不當行為

十四、 使用者對本平台或其他使用者有違反行政、刑事法令、違反本條款政策、違反依約應負之保密義務、惡意行為時,包括但不限於惡意攻擊、傳輸電腦病毒、手動或自動大量存取、超出伺服器負載訪問、使用爬蟲程式爬取資訊等,本平台有權禁止使用者繼續使用本平台、刪除使用者資料,並請求使用者賠償本平台損害。
十五、 使用者對本平台或其他使用者有不合理、不適當使用行為時,包括但不限於侮辱、誹謗、詆毀、攻擊、威脅、猥褻、騷擾、詐欺、廣告、多層次傳銷、垃圾訊息、侵害權利、侵害智慧財產權、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民事法律等,本平台於告誡後,使用者仍有不合理、不適當使用行為時,準用前條效果。
十六、 使用者蒐集、處理、利用本平台任何資訊時,應先經本平台書面同意,否則使用者應賠償本平台損害。

肆、隱私權政策

十七、 本平台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本條款政策之隱私權政策如有不完足或不明瞭部分,悉依個資法規定補充、解釋。
十八、 本平台為提供完善服務,使用者同意本平台蒐集使用者個人資料(下稱個資),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電子郵件、行動電話號碼、姓名、職業、出生年月日、訴訟或非訟案件資料等個資,蒐集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平台提供服務、辨識使用者身分、優化使用者體驗、統計分析、行銷等目的。
十九、 使用者個資利用期間、地區:使用者同意在本平台提供服務期間,在本平台提供服務之相關場域及網際網路等地點空間,本平台得持續蒐集、繼續保存、處理、利用使用者個資。蒐集使用者個資目的結束時,使用者同意本平台仍得繼續保存、處理、利用使用者個資,直到使用者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為止。
二十、 使用者個資利用對象、方式:使用者同意本平台、本平台所指定之人及協力廠商、合作夥伴,將以以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口語、電話電信、文字書寫、影印列印、統計分析、交付、重製、編輯顯示電磁紀錄、傳輸、國際傳輸等方式,處理、利用使用者個資。
二十一、 使用者個資蒐集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項目007)、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特定目的項目008)、代理與仲介業務(特定目的項目020)、民意調查(特定目的項目024)、行銷(特定目的項目040)、法律服務(特定目的項目054)、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特定目的項目063)、信託業務(特定目的項目068)、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項目069)、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特定目的項目081)、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項目090)、消費者保護(特定目的項目91)、財產管理(特定目的項目094)、商業與技術資訊(特定目的項目098)、國內外交流業務(特定目的項目099)、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管理、懲戒與救濟(特定目的項目103)、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特定目的項目104)、產學合作(特定目的項目110)、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特定目的項目113)、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特定目的項目118)、訴願及行政救濟(特定目的項目122)、貿易推廣及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23)、鄉鎮市調解(特定目的項目124)、資(通)訊服務(特定目的項目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36)、資通安全與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37)、遊說業務行政(特定目的項目141)、僱用與服務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45)、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特定目的項目148)、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52)、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53)、徵信(特定目的項目154)、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58)、學術研究(特定目的項目159)、選民服務管理(特定目的項目162)、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特定目的項目166)、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特定目的項目176)、其他金融管理業務(特定目的項目177)、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特定目的項目18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特定目的項目182)等。
二十二、 使用者個資蒐集類別:包括但不限於辨識個人者(類別代號C001)、辨識財務者(類別代號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類別代號C003)、個人描述(類別代號C011)、家庭情形(類別代號C021)、婚姻之歷史(類別代號C022)、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類別代號C23)、其他社會關係(類別代號C024)、住家及設施(類別代號C031)、財產(類別代號C032)、移民情形(類別代號C033)、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類別代號C034)、職業(類別代號C038)、執照或其他許可(類別代號C039)、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類別代號C040)、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類別代號C041)、學校紀錄(類別代號C051)、資格或技術(類別代號C052)、職業團體會員資格(類別代號C053)、職業專長(類別代號C054)、委員會之會員資格(類別代號C055)、著作(類別代號C056)、學生(員)、應考人紀錄(類別代號C057)、委員工作紀錄(類別代號C058)、現行之受僱情形(類別代號C061)、僱用經過(類別代號C062)、離職經過(類別代號C063)、工作經驗(類別代號C064)、工會及員工之會員資格(類別代號C067)、薪資與預扣款(類別代號C068)、工作管理之細節(類別代號C070)、工作之評估細節(類別代號C071)、受訓紀錄(類別代號C072)、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類別代號C081)、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類別代號C091)、財務交易(類別代號C093)、賠償(類別代號C094)、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類別代號C101)、約定或契約(類別代號C102)、與營業有關之執照(類別代號C103)、交通違規之確定裁判及行政處分(類別代號C114)、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類別代號C115)、犯罪嫌疑資料(類別代號C116)、未分類之資料(類別代號C132)等。
二十三、 使用者得依個資法第3條行使權利,包括查詢、請求閱覽、補充、更正個資,或交付複製本;本平台將依個資法第10、11條答覆、提供、製給、更正、補充;當使用者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個資時,本平台得拒絕提供服務。
二十四、 使用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資,若不提供,或僅提供部分個資,或個資部分不實,本平台得拒絕提供服務。
二十五、 使用者充分詳閱理解本條款政策,於開始使用本平台時,視為書面同意本平台蒐集、處理、利用使用者涉及個資保護法第6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資。
二十六、 使用者充分詳閱理解本條款政策,於本條款政策修正後,使用者仍同意本平台蒐集、處理、利用使用者個資,屆時毋庸再另行個別取得使用者同意。
二十七、 為使本平台達到最佳功能整體性,完善使用者體驗,使用者於開始使用本平台時,視為同意接受使用Cookies,使用者應自行瞭解Cookies技術。
二十八、 除非經使用者同意,或受政府機關依法請求,本平台不會提供任何使用者個資給任何人。

伍、 附則

二十九、 本條款政策之損害賠償,皆包括受他人求償金額、律師費用、交通費等。
三十、 本條款政策全部條文皆有可分性,應儘量對條文在本條款政策意旨內作有效解釋,一部條文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文有效性。
三十一、 本條款政策準據法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使用者使用本平台衍生任何爭議,本平台願秉持最大善意及誠信原則,與使用者共同探尋解決紛爭方法。若紛爭無法解決,使用者與本平台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二、 本平台有權隨時修正本條款政策,公告於本平台即發生效力,毋庸個別通知使用者。本條款政策修正公告後,使用者繼續使用本平台時,視為使用者同意修正本條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