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電動代步車法規限制:視同行人但不能酒駕

Image by Sabine van Erp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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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簡稱醫療代步車,俗稱老人電動代步車,是行動不方便的銀髮族在就醫、買菜、社交常見交通工具。雖然名字有電動,但其實可以是汽油燃料或電池動力,通常市面上有三輪、四輪,三輪較靈活,四輪較穩。

老人電動代步車屬於動力行動醫療輔具

在道路交通法規,醫療代步車是一種動力行動輔具、個人代步運具,屬於醫療器材,專為行動不便的人設計。醫療代步車雖然有輪子,也有推進動力,但因為設計與汽車、機車有差異,時速較慢,所以在行政交通法規上,視同行人輔助工具,有點像行人持拐杖移動的意思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110年4月26日公布):

  • 品項代碼:O.3800
  • 中文名稱: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 英文名稱:Motorized vehicle for medical purposes
  • 等級:2
  • 鑑別範圍:醫療用電動代步器是醫療使用之汽油燃料或電池動力式醫用器材,供行動不良之患者代步時使用,其最大速限為10公里/小時。

藥事法第13條:「
(第1項)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第2項)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項)第3條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
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三、調節生育。
(第2項)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屬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
(第4項)前項輔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醫療器材管理法109年1月15日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已廢止)

合格醫療代步車視同行人

基於醫療代步車屬於醫療輔具的定位,與「行人」受相同管理,醫療代步車不需要申請牌照,不用掛車牌號碼,也不需要駕照,但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第133條至第13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至第81-1條關於行人之管制,只能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須靠路邊行駛。

交通部98年03月11日交路字第0980023644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電動代步車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3月5日南市交規字第09817504200號函。

二、本案貴府所提電動代步車如係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三、另若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醫療器材,而係目前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除依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並規定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者(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得行駛道路外,其餘係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之適用。」

交通部95年10月26日交路字第0950055273號函:「三、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條文第32條之1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通過許可合法管道購買才能上路

依照藥事法規定,醫療代步車既然屬於醫療器材,就必須辦理查驗登記,通過審核,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才能夠製造、輸入,而且必須由取得販賣業許可執照之藥商販售。如果不是合法的醫療器材,也沒有掛牌照,行駛在道路上將受道交條例第32-1條處罰鍰、禁止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醫療代步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嚴禁酒駕

雖然在道路交通法規將醫療代步車視為行人來管理,但行政法規與刑事法律不同,刑法禁止酒駕的規定,是禁止在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為醫療代步車是透過電動或汽油的方式產生動力,仍然屬於刑法的動力交通工具,必須接受酒測,若酒駕、肇事逃逸,都要受刑法處罰。

刑法第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醫療代步車無人行道時應靠路邊行駛:無逆向問題

既然醫療代步車視同行人,則依照交通規則,理應行駛在人行道上,若無人行道,則應靠路邊行駛。並沒有順向、逆向問題。然而在台灣的人行道、騎樓絕大多數都有高低不平、不連貫、設置變電箱、盆栽植物等障礙,即使行人能走,醫療代步車也時常無路可走,被迫行駛在車道,相當無奈,可見交通部對道路規劃政策應有檢討、改善必要。

立法委員陳節如曾於103年3月18日召開協調會,關於一位身障者駕駛電動輪椅發生事故,交通事件裁決處先將該電動輪椅錯誤認定為「電動輔助自行車」逆向行駛,申覆後再次錯誤認定為電動醫療輔助車「違規上路」且逆向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事實上電動輪椅若經衛福部許可,向合格業者購買,即視同行人,沒有違規上路或逆向問題,證明交通執法人員對醫療器材的不熟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結論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是行動不方便的銀髮族在就醫、買菜、社交常見交通工具,從道路交通法規的角度,經衛福部許可販售的醫療代步車,屬於一種行人輔具,視同行人,不需要申請牌照,不用掛車牌號碼,也不需要駕照,只能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須靠路邊行駛,並無逆向問題。但因為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因此酒駕仍會受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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